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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23-2号

范某与武穴市商务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某,武穴市商务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23-2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6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刊江食品营业所职工,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务局。住所地:武穴市正街**号。机构代码:77757896-0。

法定代表人:徐某,男,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范某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穴市商务局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某书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23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怀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