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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20272号

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南商初字第20272号 原告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6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晓成,经理。 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春梅。 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7号。 负责人刘旭东。 担保人蔡保远,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欧利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以上被告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澳青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得宝湾海景大酒店在银行的存款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蔡保远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高密路×××××户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房改××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助理

审判员  丁卉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