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0083号
原告:侯某,女,1983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被告:高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晓枫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崇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