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义井村人。被告王瑞英,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东村人。本院在审理XX诉王瑞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肖 耿 微信公众号“”
本院在审理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0167号原告XX,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棘针寨乡义井村人。被告王瑞英,女,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魏县院堡乡院东村人。本院在审理XX诉王瑞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海岭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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