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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7号

唐朝亮、张秀英等与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所属地区
温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7号

申请执行人:唐朝亮。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

申请执行人:王晓燕。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李致动。

被执行人: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随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与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嗣后,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有任何相关执行信息反馈。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9日,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支付339349.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