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7号
申请执行人:唐朝亮。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
申请执行人:王晓燕。
申请执行人:唐某。
被执行人:李致动。
被执行人: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随勇。关于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与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龙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嗣后,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执行,但至今未有任何相关执行信息反馈。据此,
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3年1月9日,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尚需向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支付339349.85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87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唐朝亮、张秀英、王晓燕、唐某发现被执行人李致动、周口市周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中
审判员 周建华
审判员 俞念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林 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