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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4号

李伟与贾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伟,贾兴合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14号

原告:李伟,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8日,住郸城县。

被告:贾兴合,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8日,住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胡艳立,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伟诉被告贾兴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贾兴合欠原告李伟借款16000元,被告同意偿还。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贾兴合自愿于2013年1月15日前偿还原告李伟借款16000元。逾期不付,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该欠款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贾兴合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新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