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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19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31)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丛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陈某。被告张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举行典礼仪式,由于婚前没有婚姻基础,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婚生女儿陈某某,儿子陈某某出生后,被告本该反省自己的行为,但不思悔过,对家庭不闻不问,对丈夫不尽妻子的义务,对孩子不尽母亲的责任,原告为了这个家多次规劝,其性格不改,洗衣做饭完全由原告承担,就这样还达不到被告的满意。于2011年8月份在没有任何理由情况下,被告撇下一双儿女回娘家居住至今,至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期间至今经多人多次调解无效,无奈诉至法院,恳请人民法院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陈某某、儿子陈某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年××月××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陈某某,XXXX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陈某某,现两个孩子均随原告生活。2012年8月23日邯郸县兼庄乡东辛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张某于2011年8月随他人离家出走,经亲属、朋友多方需找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生活,多做自我批评,相互礼让,是能够和好度日的。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表示同意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桂仁

代理

审判员  杨新凤

人民陪审员  陈 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