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姜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1,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