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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姜某某诉王某王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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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11号

原告:姜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男。

被告:王某某1,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季忠诚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陈会玲-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