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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569、671-685、687-691、711-734号

李星检、王海容、刘廷宣等4人与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星检,王海容,刘廷宣,余光福,石军,朱均,代昌军,巫光源,李云华,杨文波,魏勇,林建秋,周虎,夏伟凌,邓伟,袁岸,吴绍伦,叶刚,朱鸿,杨大巍,夏自强,李炳柱,钟晓刚,苏长山,邓学芳,宰会会,周薇,李祖秀,李健龙,吴强,杨道志,吴小龙,李婷婷,乔雷雨,郑川,杨晓波,姚彬,魏家国,李清芳,尹思波,甘雨田,孙晓灿,陈贵禄,李星科,李星技,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569、671-685、687-691、711-734号原告李星检。原告王海容。原告刘廷宣。原告余光福。原告石军。原告朱均。原告代昌军。原告巫光源。原告李云华。原告杨文波。原告魏勇。原告林建秋。原告周虎。原告夏伟凌。原告邓伟。原告袁岸。原告吴绍伦。原告叶刚。原告朱鸿。原告杨大巍。原告夏自强。原告李炳柱。原告钟晓刚。原告苏长山。原告邓学芳。原告宰会会。原告周薇。原告李祖秀。原告李健龙。原告吴强。原告杨道志。原告吴小龙。原告李婷婷。原告乔雷雨。原告郑川。原告杨晓波。原告姚彬。原告魏家国。原告李清芳。原告尹思波。原告甘雨田。原告孙晓灿。原告陈贵禄。原告李星科。原告李星技。委托代理人王新宇。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星检、王海容、刘廷宣、余光福、石军、朱均、代昌军、巫光源、李云华、杨文波、魏勇、林建秋、周虎、夏伟凌、邓伟、袁岸、吴绍伦、叶刚、朱鸿、杨大巍、夏自强、李炳柱、钟晓刚、苏长山、邓学芳、宰会会、周巍、李祖秀、李健龙、吴强、杨道志、吴小龙、李婷婷、乔雷雨、郑川、杨晓波、姚彬、魏家国、李清芳、尹思波、甘雨田、孙晓灿、陈贵禄、李星科、李星技与被告成都顺堡印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星检等45人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检等45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星检、王海容、刘廷宣、余光福、石军、朱均、代昌军、巫光源、李云华、杨文波、魏勇、林建秋、周虎、夏伟凌、邓伟、袁岸、吴绍伦、叶刚、朱鸿、杨大巍、夏自强、李炳柱、钟晓刚、苏长山、邓学芳、宰会会、周巍、李祖秀、李健龙、吴强、杨道志、吴小龙、李婷婷、乔雷雨、郑川、杨晓波、姚彬、魏家国、李清芳、尹思波、甘雨田、孙晓灿、陈贵禄、李星科、李星技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俊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谢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