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汝执字第30号被执行人陈国治、孙小斌: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2)汝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限你在2013年月日时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二、支付申请人委托律师代理费45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三、支付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你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或擅自变卖、转移、损毁人民法院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而造成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辱骂、殴打执行人员、冲击执行现场的;依照法律规定,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郭红宾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