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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城执字第113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与陈晓波、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陈晓波,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11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

负责人:宋俊斌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陈晓波,男,1973年4月3日出生,回族。

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晓波、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晓波购买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商铺已被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公司转卖。被执行人长治市凯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军因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住房城市建设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晓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调查暂无可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城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伟明执行员  王琼琼执行员  王正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陶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