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0-1号原告王飞,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万寿坤,男,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王玲收,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张洪伟,男,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飞与被告王玲收、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飞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飞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飞负担。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赵 帮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