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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泉执字第89号

王岗与李小莉、王成、潘兰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岗,李小莉,王成,潘兰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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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泉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王岗。被执行人李小莉。被执行人王成。被执行人潘兰平。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潘兰平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岗��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潘兰平支付赔偿款120020.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34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岗与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王岗同意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各承担赔偿款的三分之一即40784.86元,如被执行人王成、李小莉在2014年6月30日前各支付王岗共计3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岗则对其余案款10784.86和逾期利息自愿放弃,且同意被执行人李小莉从2014年1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500元;被执行人王成从2014年1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潘兰平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岗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王岗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王岗本次申请执行赔偿款120020.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34元。被执行人李小莉、王成、潘兰平尚欠申请执行人王岗赔偿款120020.5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334元。

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18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王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 莉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