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栖执字第78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被执行人山东英泰烟台公司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四达新技术联营公司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英泰烟台公司、烟台开发区四达新技术联营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中心支行于2007年12月18日将该债权转让给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12月16日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烟台市华威矿业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9日烟台市华威矿业有限公司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的报纸公告等证据。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第三人北京融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以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