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罗俊娜,女,汉族。原告罗明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娜诉被告罗明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亚东
审 判 员 张永强
人民陪审员 包学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风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