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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扶民初字第1056号

罗俊娜与罗明远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俊娜,罗明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扶民初字第1056号原告罗俊娜,女,汉族。原告罗明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俊娜诉被告罗明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申请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高亚东

审 判 员  张永强

人民陪审员  包学兵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风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