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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南刑初字第00029号

张某某、顾某某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鄂孝南刑初字第00029号 公诉机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顾某某。 以上二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执行。现均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2)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俊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3日下午17时许,刘某将其同学被害人杨某骗至孝感市火车站附近一传销窝点。为了逼迫杨某参加传销组织,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对被害人杨某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同月5日清晨,时间长达40小时。经法医鉴定:杨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郭某的证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二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因积极参与传销非法拘禁被害人,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顾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顾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13年9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宋汉军

审判员  池卫安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池 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