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馆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俊起,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许利恩,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李维凤,农民。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许利恩、李维凤夫妻政策外生育,作出了2011(0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1(0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1(035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审判长 刘云华
审判员 刘文元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