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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0号

何红波与路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红波,路小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何红波,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路小兵,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何红波与路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波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惠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