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何红波,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路小兵,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何红波与路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红波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红波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 浩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惠磊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