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章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颜岗,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安孝学,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安英太(系安孝学之父),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章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英太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英太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明081**)。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庆坤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解玉丹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章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颜岗,男,生于1978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安孝学,男,生于1988年4月14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安英太(系安孝学之父),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章民初字第9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英太名下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英太所有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明081**)。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杨庆坤
二O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解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