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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0083号

毛建秋与张佩兴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建秋,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毛建秋,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燕来,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佩兴,男,1934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张佩兴之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917车站东侧,注册号110111009983987法定代表人李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毛建秋诉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秋撤回对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