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0083号原告毛建秋,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潘燕来,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佩兴,男,1934年7月22日出生。被告张佩兴之委托代理人刘秀华,女,196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北大街917车站东侧,注册号110111009983987法定代表人李月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
原告毛建秋诉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建秋撤回对被告张佩兴、北京开心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安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