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83号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70年9月3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世猛,广安市广安区司法局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女,生于1968年8月28日,汉族。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汤齐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