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新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十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4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