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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新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1-02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014-1号

申请执行人:新农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阳十民初字第00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海南健元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744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赵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