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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680、2273、2566号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等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2546、2647号(2012)金执字第680、2273、25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彭明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法定代表人张民、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法定代表人周成顺,总经理。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吏林山,董事长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分别诉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案,本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2295号、(2011)金民二初字第2296号民事判决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3515号民事调解书、(2011)金民二初字第5190号、(2012)金民二初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武汉桥隧精轧螺纹钢有限公司、西安恒牛物资有限公司、浙江秦山橡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浙锚预应力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8741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