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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良陈与李城、方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良陈,李城,方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原告:夏良陈,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城,农民。被告:方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陈诉被告李城、方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良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夏良陈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