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夏良陈与李城、方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良陈,李城,方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727号原告:夏良陈,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志慧,浙江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城,农民。被告:方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良陈诉被告李城、方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良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良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夏良陈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史久瑜人民陪审员 张永立代理审判员 杨 芸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