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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灵执字第473号

苏先伦与赵洪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先伦,赵洪房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灵执字第473号申请执行人苏先伦,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敦河村27社24号,现住山西省晋中地区灵石县。被执行人赵洪房(又写作赵洪芳),男,1962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原籍山东省曹县,现暂住灵宝市。本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灵执字第47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洪房所有的豫M×××××号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AJ4188B2265718,发动机号:A49357)。现因被执行人赵洪房已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洪房所有的豫M×××××号黑色大众朗逸牌轿车(车辆识别代号:LSVAJ4188B2265718,发动机号:A4935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一斌

审判员  王岳民

审判员  刘焕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叶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