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许章与龚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章,龚来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许章,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龚来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章诉被告龚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章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章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