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许章,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龚来友,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章诉被告龚来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章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章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