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805号
原告:胡利荣,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胡和旺,安庆市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受理原告胡利荣诉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利荣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胡利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利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利荣负担。
审判员 :马慧雯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