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刑自初字第00006-3号自诉人闫某,女,汉族。诉讼代理人王全,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女,汉族。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12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乙,女,汉族,系陈某甲的姐姐。因涉嫌犯侮辱罪,于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自诉人闫某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犯侮辱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未归案,本案于2012年6月28日中止审理。2012年12月19日恢复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诉人闫某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近亲属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闫某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判决宣告前,自诉人闫某和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近亲属自行和解,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自诉人闫某撤诉。
二、对在押的被告人陈某甲予以释放。
审 判 长 李 林
代理
审判员 李 丽
代理
审判员 曹 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