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767-78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张凡,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十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徐文涛参加诉讼。上述二十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依法代表音乐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原告根据著作权人的授权,可以自己名义从事著作权的授权及参与诉讼。《流行歌曲经典》是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发行的DVD专辑,共17张光碟,收录了《醉赤壁》等MTV音乐电视作品,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对《醉赤壁》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最炫民族风》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DVD专辑,收录了《等爱的玫瑰》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对《等爱的玫瑰》等MTV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传播权、放映权等。原告分别与北京海蝶音乐电视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签署《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排他性授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两项专有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权利人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点唱机中收录并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原告管理的上述MTV音乐电视作品《等爱的玫瑰》(767号案)、《月亮之上》(768号案)、《全是爱》(769号案)、《自由飞翔》(770号案)、《天蓝蓝》(771号案)、《醉赤壁》(772号案)、《一千年以后》(773号案)、《星月神话》(774号案)、《小酒窝》(775号案)、《西界》(776号案)、《天黑》(777号案)、《他一定很爱你》(778号案)、《木乃伊》(779号案)、《坚持到底》(780号案)、《豆浆油条》(781号案)、《第几个100天》(782号案)、《曹操》(783号案)、《不可思议》(784号案)、《编号89757》(785号案)、《被风吹过的夏天》(786号案),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深圳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每案7000元),并赔偿原告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住宿费、餐饮费、通讯费等,每案3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2、原告无法证明其享有诉权。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权利人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权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原告。该条款说明,作品原始权利人如要委托原告进行集体管理,除签订授权合同外,须提供登记表以证明该作品由原告进行集体管理,还须证明作品清单是可以增减或变更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交登记表,无法证明涉案作品处于原告集体管理之下。3、原告主张的经济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其主张的合理费用是若干案件分摊的,其请求不清晰。原告所声称的律师费没有律师费发票,真实性存疑。4、涉案作品出版物表明的制作人、词曲作者以及表演者是否共有权利人不明,原告所声称的原始权利人存疑,故而原告的适格性也存疑。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8月4日经国家民政部登记设立,系社会团体法人,活动地域为全国,业务范围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原告监制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收录了音乐电视作品《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其包装标注“版权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ISRCCN-A01-11-374-00/V-J6”等信息。该DVD出版物内页显示,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均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出品、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收录了《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音乐电视作品,该DVD出版物包装标注“本专辑内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翻唱,本产品只限以销售形式作私人和家庭放映”、“ISRCCN-F18-10-301-00/V-J6”等信息。原告(甲方)于2008年7月28日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音像节目(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信托甲方管理;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所授权利的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音像节目书面告知甲方,并填写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原告(甲方)于2010年11月11日与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乙方将其拥有音像节目(含录音制品、录像制品、与音像有关的电影以及以类似设置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信托甲方管理(放映权、复制权授权仅以甲方用于KTV的许可、收费及维权为目的);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权利;甲方对乙方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甲方名义进行;为有效管理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应将其授权甲方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甲方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表格进行登记,如该音像节目名称及其资料有任何增减或变更,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等等。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于2012年9月3日出具的(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记载了如下事实:2012年8月12日,该公证处公证员XX、工作人员崔健雄与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凡、郑灶利一起,来到深圳市福田区福景路5号广东边防大厦店面名称为“金龟子量贩KTV”的场所,公证人员随同张凡、郑灶利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该场所212房间内进行消费。进入房间后,公证人员首先对张凡携带的用于保全证据的录像设备进行了检查,该录像设备存储空间无任何相关内容;随后,郑灶利在房间内安置的歌曲点歌机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在内的60首歌曲,张凡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60首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录像。上述点播与录像全过程由公证人员进行监督。消费结束后,郑灶利取得了票面印章为“深圳市快乐一站娱乐有限公司”的发票四张、名片1张。回到住宿宾馆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凡将录像设备中的录像内容下载到公证员XX随时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中。公证处工作人员崔健雄运用该电脑中的刻录程序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张,上述光盘由公证人员带回公证处装入证物袋密封后加贴封条。经比对,现场摄录的《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20首音乐电视作品,其演绎者、词曲、音乐旋律、音色音质、演唱内容、背景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相同。另查,被告于2010年1月4日成立,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卡拉OK;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零售等。再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取证人员机票费、餐饮费、交通费等证据,主张其为二十案支出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1000元、取证消费费90元、取证人员机票费7200元、住宿费100元,交通费37.6元;庭审时,原告确认上述取证人员机票费7200元系取证人员同时取证多家经营场所的费用,涉案具体金额请求本院酌定。以上事实,有《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2012)京中信内经证字第26641号公证书、费用票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涉案《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等20部音乐电视作品,凝聚了导演、演员、摄影、服装、灯光等有关专业人员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制片人的策划构思和编排创作,是声音与画面有机结合的一种艺术表现形式,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的保护。依照法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DVD出版物、《最炫民族风》DVD出版物标注有出版社版号、著作权人等版权信息,结合原告提交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在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涉案《醉赤壁》、《一千年以后》、《星月神话》、《小酒窝》、《西界》、《天黑》、《他一定很爱你》、《木乃伊》、《坚持到底》、《豆浆油条》、《第几个100天》、《曹操》、《不可思议》、《编号89757》、《被风吹过的夏天》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涉案《最炫民族风》、《全是爱》、《天蓝蓝》、《自由飞翔》、《月亮之上》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系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原告经上述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人授权,享有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行使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以及提起诉讼等专属权利。被告抗辩主张原告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诉权、原告主体适格性存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营业场所放映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20部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问题,本院将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侵权时间长短及其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合理费用的数额。原告申请撤回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享有的涉案20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金龟子娱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十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立雄
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
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原 野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13页,共13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