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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1号

许某与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6-11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051号

原告:许某,住霍山县。

被告:龚某,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龚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审判员  方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