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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47号

金曙波与葛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曙波,葛轶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7号

原告:金曙波。

被告:葛轶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曙波与被告葛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曙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应微微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