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7号
原告:金曙波。
被告:葛轶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曙波与被告葛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曙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应微微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琴 关注公众号“”
金曙波与葛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47号
原告:金曙波。
被告:葛轶进,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曙波与被告葛轶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曙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应微微
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
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