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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执字第00316号

詹雨明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詹雨明,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第四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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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詹雨明,女,1986年3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八兴滩村民委员会及该村第四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2596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昆执行员 尤亚琴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