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105号罪犯龙其贵,于云南省镇雄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甬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龙其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龙其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其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获监狱半年度表扬、获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龙其贵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龙其贵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其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曾娇艳
代理
审判员 尹振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张文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