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二七法执字第35号

李琳与荆喜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琳;荆喜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二七法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琳。被执行人荆喜运。关于申请人李琳申请执行荆喜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2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喜运的银行存款100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陈鹏飞

审判员 陈杰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吴金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