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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4-2号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与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4-2号

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国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4-1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现被告申请,要求解除对汇票号为31300051/23475707、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8日、出票人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汇票号为31300051/23475707、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8日、出票人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房华增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