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4-2号
原告:慈溪市永新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雷盛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经济开发区葵花大道与圣山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国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了(2012)甬慈商外初字第34-1号财产保全裁定。本案经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故现被告申请,要求解除对汇票号为31300051/23475707、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8日、出票人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汇票号为31300051/23475707、出票日期为2011年10月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4月8日、出票人为宁波赛冠车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出票金额为5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票款的冻结。
审 判 长 王传亭
审 判 员 许建素
人民陪审员 房华增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戚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