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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5号

马成坡聂银玲,李峰,侯龙飞,西北五金机电市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成坡,侯龙飞,李峰,聂银玲,西北五金机电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马成坡,男,汉族。被告侯龙飞,男,汉族。被告李峰,男,汉族。被告聂银玲,女,汉族。被告西北五金机电市场,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马成坡聂银玲,李峰,侯龙飞,西北五金机电市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坡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坡撤回起诉,诉讼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马成坡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