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095号原告马成坡,男,汉族。被告侯龙飞,男,汉族。被告李峰,男,汉族。被告聂银玲,女,汉族。被告西北五金机电市场,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马成坡聂银玲,李峰,侯龙飞,西北五金机电市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坡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坡撤回起诉,诉讼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原告马成坡承担。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黎晓琦
代理
审判员 肖海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