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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行执字第0084号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张超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0084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张超。被执行人张花。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2)12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胜涛

审 判 员  李艳芳

代理

审判员  陈合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鸣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