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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保字第3号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小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8-03-28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小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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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保字第3号

申请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梓胡,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林小玲,女,195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申请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小玲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林小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永泰大厦B幢703室房屋(地号:1-0108-0015-703,所有���证号:008153)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小玲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房屋(地号:1-0108-0015-703,所有权证号:008153)。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苏尔然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李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