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64号
原告:肖文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田宏伟,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明与被告田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明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肖文明负担。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