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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肖文明与田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文明,田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264号

原告:肖文明,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田宏伟,男,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文明与被告田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文明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文明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肖文明负担。

审判员  赵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马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