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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州执字第1426-4号

申请执行人曲春丰与被执行人曲洪刚划拨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春丰,曲洪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426-4号申请执行人曲春丰,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洪刚,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曲春丰与被执行人曲洪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曲春丰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洪刚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曲洪刚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洪刚在银行存款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史英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