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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5号

徐波与宁波江东跑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波,宁波江东跑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5号

申请执行人:徐波。

被执行人:宁波江东跑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周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波与被执行人宁波江东跑跑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5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