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922号
申请执行人:徐春蕾,农民。
被执行人:张倩倩,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台天商初字第00612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倩倩归还申请人徐春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张倩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倩倩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万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