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郭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陈某,汉族,肥西县花岗镇沿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敬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