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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40号

郭本权与陈常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40号原告郭某,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肥西县。被告陈某,汉族,肥西县花岗镇沿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3年元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沈建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卢敬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