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40号

原告宋俊灵与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俊灵,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40号原告宋俊灵,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李建平,男,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新广路汇和家园*号楼2门***号。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金堆城。注册号6105211700025。法定代表人朱思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灵与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袁 辉

代理

审判员 相 帆

代理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