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940号原告宋俊灵,女,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李建平,男,退休,住天津市河东区新广路汇和家园*号楼2门***号。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县金堆城。注册号6105211700025。法定代表人朱思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俊灵与被告陕西华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俊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袁 辉
代理
审判员 相 帆
代理
审判员 赵 新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二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