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田鹏康。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郭村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咸民终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9405元、诉讼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3)咸民终字第00805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执恢字第000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张勇锋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沙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