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咸阳新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铜强。被告王信社,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咸阳新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信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信社90000元的银行存款、相关价值的财产或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咸阳新星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信社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 斌
代理
审判员 李亚维
代理
审判员 任伟圣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书��员赵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