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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行审字第11号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姚奇志计划生育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0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姚奇志,韩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馆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靳俊起,任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姚奇志,农民。被申请执行人韩翠华,农民。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因姚奇志、韩翠华夫妻政策外生育,作出了2011(0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1(0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馆陶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1(033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执行。限被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审判长  刘云华

审判员  刘文元

审判员  申会民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付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