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3926号原告林孝义。被告陈贤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孝义与被告陈贤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孝义于2013年1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孝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林孝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胜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