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市立民初字第1号原告伍群,女,汉族,现住桂林市××区罗马××号。被告秦春凤,女,现住桂林市××星区××号××铺。被告郭德胜,男,现住桂林市××星区××��××铺。本院在审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移送的(2012)星民初字第180号原告伍群与被告秦春凤、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向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查询郭德胜(台湾省台中市人,身份证号U120791699)相关信息,未发现与该身份相匹配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签发记录。
本院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材料不能确定郭德胜的身份为台湾人,桂林市七星区法院以郭德胜的身份为台湾省人,认为该院对原告伍群与被告秦春凤、郭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管辖权,将(2012)星民初字第180号案件移送本院审理不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12)星民初字第18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赵欣荣
审 判 员 聂肖英
代理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