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碑刑初字第00081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2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旭阳、吴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号小型客车沿本市环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门以北200米处时,与温某驾驶的陕******号轿车发生追尾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57.0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指纹信息卡、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二十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湛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田晨 关注公众号“”